民國60年代初,正值台灣由農業社會蛻變為工業社會的轉型期,無疑地農業機 械化為當時轉型過程的重要催化劑之一,產、官、學各界基於此項認知,積極 推行農業機械化。但農業機械化工程艱巨,需集合產、官、學、研、金融、農 推多方面的人力、物力始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故當時經濟部農業機械化推行小 組乃發起籌募基金,擬成立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期以民間團體 的組織作為相關各界的橋樑,結合多方面力量,促進台灣農業機械化之研究與 發展。60年代初期由產業界、金融界及政府相關單位等捐助 1仟多萬元為基金, 但因種種因素,本中心之成立拖延達10年之久。最後在有心人士多方奔走後, 本中心始於73年10月正式宣告成立。本中心成立前之10年間,原始捐助基金一直由台灣大學農學院歷任院長出面存 放銀行代為保管,迄至本中心正式成立時,其孳息已達1,022萬元,10年前由 該項孳息斥資部分款項288萬元購置本中心現址為發展業務基地。由於基金有 限,中心可運用孳息收入微薄,惟有採取開源節流的經營模式。節流方面著重 精簡人員,如中心主任一職均由台大農機系系主任配合其職務與地理(靠近中 心)之便,採兼任方式領軍,經張漢聖、蕭介宗、馮丁樹三位系主任,慘淡經 營迄本年初,乃因政府行政法令之修訂,本中心主任始改專任。研究人員方面 皆外聘學術研究等單位之教授及研究人員兼任之。開源方面,早期承辦雜糧基 金會、農委會及農林廳等農政單位之補助計畫,以開展業務;至79年本中心承 辦經濟部工業局委辦之計畫,中心營運始穩定發展,並可增加專任工作同仁, 以加強直接與國內農機廠商及學者專家間之密切合作關係。
本中心之開創與成長,除官、學界之努力支援外,最重要的仍首推農機工業界 同道的配合與支持,其中包括基金之捐助以及出任本中心董監事及董事長。總 之,由歷任董監事會及工作同仁結合產、官、學界力量兢兢業業經營,轉眼即 屆10載,已見初具成效與規模,甚感慶欣!同時感激各界人士之協力與鼓勵, 使本中心得以茁莊繼續為農機界服務。
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捐助人會議及董事會通過 七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董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修正 七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董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再修正 七十八年十月廿一日董監事第十一次聯席會議再修正 八十二年四月廿日第四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再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目的: 本中心以促進台灣農業機械化之研究及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地址: 本中心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 設立分支單位。
第四條:基金來源及數額: 本中心基本基金由原始捐助人捐助總額共計新台幣壹仟 零參拾玖萬伍仟元。
運用基金來源如左: 一、原始捐助人捐助。 二、廠商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機關撥款。 四、國內外團體及個人捐贈。 五、其他來源。 六、基本基金之孳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業務範圍: 一、搜集國內外農機有關資訊並出版農機有關書籍、雜誌、通訊及刊 物。 二、辦理及輔導農機研究與發展。 三、輔導農機廠商現代化之經營與管理。 四、與國內外有關機構辦理農機合作事項。 五、辦理農機學術研討會、講習及訓練工作。 六、接受有關機關或廠商委託辦理農機性能測定、調查、查證、研究 及諮詢服務。 七、協助或接受委託辦理農業機械化有關工作。 八、獎勵農機研究與發明及協助辦理農機專利事項。 九、獎勵農業機械化有貢獻的人員。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六條:董事會組成、任免: 一、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之,其中廠商五人、政府機構、公營事 業單位五人、農機專家五人及民間團體單位二人,任期三年,連 選得連任。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推選之,第二屆起之董事,由前 屆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依第一屆董事組成方式推選之。 二、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 事長。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民間團體單位代表之董事於任期屆滿前調 離現職時,自動失去資格,本中心得洽商原派單位改派。其任期 以補足原任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董事會權責: 董事會為本中心之最高決策機關,負責決定業務方針,管理財務。董 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常務董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第八條:會議: 一、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 二、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不能出 席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常務董事或由常務董事,推舉其中一人 擔任主席。 三、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議時,董事長應即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修改、董事之 任免、重要財產之處分,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全體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 時,該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長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九條:監事組成、職權及任免: 一、本中心置監事三人,其中廠商一人、政府機構及公營事業單位一 人、農機專家一人,互選一人為監事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第一屆監事由捐助人推選之,第二屆起之監事,由前屆董監 事於任期屆滿前依第一屆監事組成方式推選之。 二、監事列席董事會,其職權為稽核本中心財務、經費收支、有關業 務事項及監督董事會會務之推行。 三、政府機構及公營事業單位代表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調離現職時, 自動失去資格,本中心得洽商原派單位改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 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十條:執行機構: 一、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之同意後聘請之。 主任秉承董事長之命,執行本中心各項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業 務上有需要時得增設副主任一人及分支單位主管若干人。 二、本中心依業務發展需要,聘僱工程人員,管理人員等若干名,其 人數與業務分組由主任於每年提出年度計劃時,報請董事會核定 之。年度中如有特別需要人員時,應專案報請董事長核定並向董 事會報備。 三、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特約人員或顧問,按擔任之實際 工作,致送酬勞。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保管及運用: 一、本中心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基金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 購買公債、庫券。基本基金之動用,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 關核准。 二、主任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具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送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 三、業務計畫及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主任得主 動邀請有關機構或個人負責或協助辦理,並視實際需要洽請有關 主管機構提供配合款項。 四、本中心對外各項服務工作得酌收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業務報告: 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主任應於每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出業務報告及決算由監事會審核提交董事會認 可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中心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始得解 散之。解散後除依法清算其債務外,其剩餘之財產全部捐贈政府有關 機構或公立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依法呈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登記 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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